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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解除权,变了

作者:刘芳 时间:2020/8/31 22:00:25 浏览:2130次

 

关于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此规定,与此同时也规定了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该合同以双方信任为基础,充分体现了委托合同的特殊性,即订立基础是双方当事人存在人身信赖关系、委托人的商誉及盈亏状况以及受托人的自身经营能力。一旦信赖关系破裂,合同便没有存续的必要,双方当事人便可行使任意解除权。主要表现在,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受托人也可以随时辞去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了任意解除权,具体条文如下: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然而,对于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实践中争议较大。有人认为,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被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合同相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应依据委托合同的有偿与无偿进行区别。对于任意解除权后的赔偿范围,《合同法》第410条仅仅作出了较为笼统的规定,对于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没有疑义,那么对于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的间接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解除方是否应当赔偿,存在很大争议。

对此,民法典针对该问题作出了修改,不仅针对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作出不同的规定,而且对赔偿范围也进行了示明。《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可见,一方当事人在行使任意解除权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解除一方的事由外,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在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中有很大差别。在无偿委托中,解除方的责任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而在有偿委托中,解除方的责任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该间接损失即是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解除方可以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解除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体现了法制的又一大进步。

民法典是我们生活的百科全书,涉及到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例如买房、银行贷款、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法典对我们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对提高老百姓的生活质量,都将起到巨大作用。即使民法典出台了,将来在法律适用中仍然会存在疑难案件,但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司法机关在审判民商事案件时,将更好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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